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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结婚生育的疾病有哪些「哪些病不能结婚生孩子」

健康 2022年11月17日 11:45 13 echengdu

大家好,关于不宜结婚生育的疾病有哪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哪些病不能结婚生孩子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 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 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 染性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 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 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 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 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 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 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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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是结婚条件中一项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有许多,法律不可能逐一列举。而涉及到能不能结婚的疾病,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通常要经过医学鉴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不作列举,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未作解释。所以,实际上法律把这个问题交给医学研究机构去加以认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患性病未经彻底治愈的不能结婚性病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阴道滴虫病、生殖器念珠菌病、疥疮、阴虱等。

患有性病除自己遭受痛苦外,还会殃及他人,包括自己的配偶、子女等。其原因是性病的传播途径较广,除性交、哺乳、输血外,使用性病病人的床铺、洗漱用具,甚至与性病病人一起游泳,亦可被传染。当然,最容易、最直接传播性病的方式就是发生性行为,性交双方只要一方患有性病,另一方就很难幸免。另外,妊娠妇女患有性病的,其子女必定被传染。像艾滋病这样的性病,目前仍没有有效的防治措施。因此,为了患者自己早日康复及他人的健康幸福,为了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患有性病的人未经治愈不能结婚。对于已治愈者,允许结婚。

2.重症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重症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病患者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自觉自愿的意愿表示,无法理解婚姻的意义,无法承担婚后夫妻间的义务和对子女的责任。更主要的是,重症精神病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据医学统计,精神分裂症对下代的遗传率,父母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遗传率为50%,父母双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遗传率为60%,躁狂抑郁症的遗传率大约为22%。因此,精神病患者结婚后,不仅有碍于患者本人的身体健康,影响夫妻和睦,而且极大的危害子女后代的健康和人口的优生。重症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已治愈者,因其疾病遗传率较高,也应劝其不要结婚,或者可以结婚,不许生育。对于精神病患者,要注意将精神病与轻度的或间歇性的精神失常加以区别,对患有轻度的或间歇性的精神失常的人是否准许结婚,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决定。

3.重症智力低下患者不能结婚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痴呆病的发病原因较为复杂,2/3的低能和痴呆症是先天因素造成的,如近亲结婚、遗传等;有些则可能是后天导致的,如神经损伤,营养缺乏,锌、碘等微量元素缺乏所致等等。但不管其形成的因素有何区别,较为严重的痴呆病人甚至不能识别自己的亲人,当然更谈不上担当起家庭的负担及履行夫妻义务,而且这种病有很强的遗传性,容易对后代健康造成危害。因此,严重痴呆病患者,应禁止结婚。

除上述疾病以外,其他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也都包括在概括规定之中,卫生部门有最终解释权。1986年我国卫生部发布了《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把异常情况分为四类,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包括不许结婚;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等四种情况。

①不许结婚。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②暂缓结婚。包括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

③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等。

④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包括严重的性连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应做产前诊断,判定胎儿性别,女胎保留,男胎终止妊娠。不具备判定胎儿性别条件的地区,不许生育。

1、指定传染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严重遗传性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有关精神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禁止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以及其他与生育有关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人结婚的,其结婚行为是无效的。

目前我国《婚姻法》只笼统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具体有哪些并没有作明文规定。根据2002年卫生部发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二条,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第二、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第三、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因此,对于患有上述疾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二条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七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具体包括以下疾病:1.有关精神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人群,既没有自理能力,也没有婚姻能力。2.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其子代再现的风险较高,系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该人群很有可能无法生育,若不计划要孩子,也是可以结婚的。3.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这类疾病的人是不能结婚的。因为这样不仅会影响到生育,还会给伴侣带来困扰和麻烦,因此在治愈前是不能结婚的。4.其他与婚育相关的疾病主要是指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疾病。因为这些疾病不仅会危害患者自身的生命健康,还会有殃及后代的风险,因此检查者需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禁止或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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