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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反垄断法 价格管控

动物 2022年11月30日 17:36 5 echengdu

大家好,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如何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这个问题,反垄断法 价格管控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1、经济学简答!垄断企业的产品定价的方式有哪些?
  • 2、政府对垄断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3、简述我国存在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进行规制?
  • 4、政府对垄断者的价格管制通常有哪些方式?
  • 5、垄断企业如何做出价格和产量决策

垄断企业的定价策略:单一定价与歧视定价。

①垄断企业对卖给不同消费者的同样产品确定了相同的价格,这种定价策略称为单一

定价。在实行单一定价时,垄断企业可以采用高价少销,也可以采用低价多销,采用哪一种定价取决于利润最大化目标。(产品需求缺乏弹性→高价少销,产品需求富有弹性→低价多销)

②歧视定价就是同样的商品向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歧视定价可以实现更大

的利润,基本原则是对需求富有弹性的消费者收取低价,对需求缺乏弹性的消费者收取高价。

拓展资料:

垄断企业是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保护,从而控制社会生产,操纵和独占市场的企业。中国还存在一些垄断行业,如:食盐(已取消 [1]? )、烟草、供电、金融,房地产等。这些行业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味道,独家经营,老百姓离开它就无法生活,产品是你唯一的选择。

防止垄断:

不论是在理论分析还是社会现实中,公用企业垄断都引起诸多弊端。

因此,在公用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公用企业垄断成为众多国家改革的内容。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立法和管理部门也不断采取措施规制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

。结合中国国情,此后一段时期内,国内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价格监督、保证互联互通、禁止交叉补贴等。

约束:

传统反垄断法把公用企业的垄断列为适用除外对象,仅在服务费用和价格方面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制。然而,随着反垄断法在当代的发展,公用企业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中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其中公用企业的反垄断规制是一个必然面临的重大课题。在此,笔者采取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期构建中国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制度。

形成原因:

垄断企业形成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为建立和维护一个合法的或经济的壁垒。从而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以便巩固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

垄断企业作为市场唯一的供给者,很容易控制市场某一种产品的数量及其市场价格,从而可连续获得垄断利润。具体地说,垄断市场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发展的趋势

2、规模经济的要求

3、发展的要求

有些行业具有向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发展的内在趋势,而在整个市场中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范围的扩展,单位成本递减,从而实现的效益增加,这些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

政府对垄断应采取的措施:

1、通过税收调节和价格管制限制垄断的影响

由于垄断厂商在长期内有可能获得垄断利润,从而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较高得价格,使社会福利产生损失,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对垄断厂商征税从而使垄断利润消失。征税可以使厂商的总成本增加,垄断利润减少或消失。这一部分的垄断利润作为政府的税收投入到公益事业中,从而增加社会福利。

垄断带来的资源配置无效率表现为产品价格大于产品的边际成本,即PMC。价格管制是指政府对垄断厂商生产的产品实行最高限价政策,限价的目的是削除因垄断而造成的生产能力的闲置。根据完全竞争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条件P=MC,政府的最高限价应该等于边际成本。如果政府的最高限价定在P=MC,垄断厂商生产的产量将达到完全竞争市场的产量水平,资源将被充分利用,从而实现有效配置。

2、实施反托拉斯法

在经济史上,西方许多国家还通过严厉的经济立法,如反托拉斯法限制垄断对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从198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反对垄断,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惠特-李法和塞勒-凯弗维尔法等,这些统称为反托拉斯法。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的竞争或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的。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前者主要反对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后者主要反对垄断活动。

垄断行为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垄断行为应当得到遏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垄断行为。我国垄断的行业基本上就是关系到民生的行业,比如说电力啊,这方面,这些都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不存在特别多问题,因为国家会控制好这些价钱

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 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有的国家垄断行为还是惟一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的行为,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基本上是一

(一) 垄断协议

(二)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二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

我国反垄断法有三条针对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3条第1款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6条专门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一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运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

垄断行业分为国有和私有的,在中国几乎都是国有的企业控制着,所以政府可以采取直接的行政手段下发行政文件进行企业价格控制、管理人员变动、企业产权变动、甚至可以一分为二、直接建立新公司引入竞争。另外可以立法,依法制止。

价格管制是指政府根据形势和既定政策,运用行政权力直接规定某些产品的价格或价格变动幅度,并强制执行。这种价格管制不仅不受市场影响,反而影响市场,从而调整供求关系,以满足国家管理的需要和大众的根本利益。主要有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双面价格管制和绝对价格管制几种类型。

最高限价指政府规定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某个水平,如规定某种医疗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80元. 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导致供不应求.这是因为,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低于自由市场价格.如果某种医疗服务本来的市场价格是每次100元,那么,价格不得超过120元的规定不会起作用,因为价格本来就不会超过100元....

最高限价是国家指导价的一种形式,是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适用于以下情况:

1.限制市场商品零售价格上涨。

2.限制边远地区某些工业品的零售价格。

3.对进口商品实行最高限价。

4.浮动价的上限。

最低限价又称“保护价”。是指一国政府对某种进口商品规定的最低价格界限,即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则对其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这是一种非关税保护措施。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价法规(于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签定)的要求,最低限价的估价方法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中被禁止使用。这是因为最低限价是对以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的估价制度的否定,违背了新法规确立的估价原则。但是,在新估价法规议定书中,发达国家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就这一问题作了让步,同意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时期内保留最低限价的做法,以缓和因实施新法规而引起的财政收入减少的矛盾

如何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反垄断法 价格管控 文化

因为垄断市场有自己控制价格和产量的能力,所以他们会把产量定在利润最大点上(MC=MR),价格则是在这个产量上的市场价

一:垄断企业是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保护,从而控制社会生产,操纵和独占市场的企业。中国还存在一些垄断行业,如:食盐(已取消 )、烟草、供电、金融,房地产等。这些行业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味道,独家经营,老百姓离开它就无法生活,产品是你唯一的选择。

二:不论是在理论分析还是社会现实中,公用企业垄断都引起诸多弊端。因此,在公用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公用企业垄断成为众多国家改革的内容。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立法和管理部门也不断采取措施规制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结合中国国情,此后一段时期内,国内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价格监督、保证互联互通、禁止交叉补贴等。

三:传统反垄断法把公用企业的垄断列为适用除外对象,仅在服务费用和价格方面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制。然而,随着反垄断法在当代的发展,公用企业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中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其中公用企业的反垄断规制是一个必然面临的重大课题。

四:垄断企业形成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为建立和维护一个合法的或经济的壁垒。从而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以便巩固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垄断企业作为市场唯一的供给者,很容易控制市场某一种产品的数量及其市场价格,从而可连续获得垄断利润。

五:专利是政府授予发明者的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一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专利对象的制作、利用和处理的排他性独占权,从而使发明者获得应有的收益。某项产品、技术或劳务的发明者拥有专利权以后,在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内形成了对这种产品、技术和劳务的垄断。

关于如何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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